闵行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管理操作细则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文创办〔2018〕38号)和《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闵府规发〔2021〕1号),为了规范闵行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挟持资金(以下简称“区文创资金”)项目管理,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二、资金来源
区文创资金在区经委年度现代服务业政策资金中列支。
三、扶持范围
区文创资金主要从营造文创产业发展环境、完善文创产业服务体系出发,聚焦创意设计、网络信息、传媒娱乐、文化装备、文化艺术产业等五大重点领域,扶持兼具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行业引领、导向意义、自主创新能力的文创产业项目。
四、扶持对象
申报单位应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单位。申报项目符合市文创资金申报要求及本区文创产业发展重点方向。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扶持:
1.已经获得过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同一项目。
2.曾获过市、区文创资金扶持但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
3.五年内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单位。
4.其他不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五、扶持标准
1.市文创资金扶持项目,按市级政策规定比例给予区级资金配套扶持。
2.区级独立扶持项目,扶持资金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20%,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六、项目申报
申报程序
根据市文创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内,在市文创资金申报平台上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完成纸质材料报送。
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根据市文创资金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1.《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在建扶持类项目)》;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之一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上一年度或当年新设单位需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4.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及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其他建议提供的相关材料:
(1)项目申请表中财务履约能力测算表的证明附件。
(2)项目涉及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项目评审
1.市文创资金扶持项目:网上申报项目经市文创办预审后,下发至区文创办进行区级初审。区文创办会同区文创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拟推荐项目建议名单和建议区级资金配套比例。经区文创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市文创办复审。市文创办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复审,复审结果报市文创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予以公示。
2.区级独立扶持项目:区文创办在通过区级初审、但未通过市级复审的项目中,结合本区文创产业导向、重点领域等进行遴选,提出拟给予区级独立扶持项目建议名单和建议扶持金额,提交区文创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拨付资金。
八、资金拨付
资金拨付严格按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
1.市文创资金扶持项目,依据市文创办的拨付方式,按照区级扶持资金配套比例,待市级扶持资金拨付到位后予以拨付。
2.区级独立扶持项目,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金额为扶持总额的60%,当年拨付;剩余40%的尾款将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
九、项目跟踪
区文创办对文创资金扶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包括中期评估、不定期检查等,具体方式为报表跟踪、专项稽查、实地调研等。
十、项目变更
项目在实施期原则上不可发生重大变更,确需发生变更的,须遵从以下要求:
1.市文创资金扶持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变更申请相关书面材料报区文创办,区文创办经确认情况属实,出具相关书面意见,报市文创办批准,市文创办研究审核后,将相关意见书面批复区文创办,并抄送项目承担单位;
2.区级独立扶持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变更发生之前,将变更申请相关书面材料报区文创办,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区文创办研究审核后,给予书面批复,并抄送所属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文创办。
下列情形视为重大变更:
(1)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2)主要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发生变化;
(3)项目法人、负责人发生变更;
(4)项目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延期6个月以上);
(5)项目总投资变化10%以上;
(6)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十一、项目验收
验收流程
市文创资金扶持项目由市文创办牵头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区文创办配合;区级独立扶持项目由区文创办实施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1.验收申请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签订的完成日期和建设内容完成项目建设,在项目验收期向区文创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区文创办将在项目验收时间到期前三个月,给予项目承担单位督促和提醒。
2.验收预审
区文创办在收到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后,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预审,出具预审意见。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对于验收申请材料提供不全的,要求项目单位自通知日起一个月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将对已提交材料出具预审意见,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
3.项目验收会
区文创办一般在预审完成后1个月内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项目验收会专家由相关行业专家、行业管理部门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4.验收结论
验收专家组对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重点审查项目的主要目标和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总投资完成率及文创资金使用情况,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完成情况等,出具专家验收意见。
区文创办根据专家验收意见核定验收结论,并根据核定的验收结论安排项目尾款拨付,或根据《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验收材料
1.项目验收报告(加盖公章);
2.由3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的A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用户报告(至少3份);
4.项目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
5.项目相关合同、发票、凭证(复印件);
6.项目成果性文档,包括项目技术方案、成果图片集、培训方案、刊物等;
7.《项目申请表》(复印件);
8.《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9.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验收标准
1.项目完成内容与申报内容的一致性;
2.文创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3.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
4.项目承担单位对跟踪管理验收工作的配合程度。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主要分为四种情况:
1.该项目通过验收,拨付尾款。项目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的要求,较好地完成预定的主要目标和建设内容,投资合理。
2.该项目原则通过验收,不拨付尾款。项目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的要求,完成主要目标和建设内容,但项目延期6个月以内完成或与原定的社会经济效益等目标尚存在一定差距。
3.该项目未通过验收,作结项处理,不拨付尾款。项目完成大部分投资,但与《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中主要目标和建设内容有较大差距的;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延期超过6个月以上完成或项目已建设完成但停止运营的。
4.该项目未通过验收,除不拨付尾款外,还将视情况实施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项目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未向区文创办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
(2)项目完成内容与申报内容完全不一致;
(3)资金使用方向和预算明细执行不合规;
(4)对于擅自变更造成项目停止实施(不可抗力除外)的情况;
(5)验收专家组认为不能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惩戒措施
1.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单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内申报文创资金的资格。
2.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文创资金,或拒不履行项目验收工作义务情况的,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取消项目单位(含法定代表人)5年内申报文创资金的资格,并将企业违规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十二、附则
适用原则
1.企业当年度享受的区级各类产业政策扶持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前三年度区级地方贡献总额扣除前三年度享受的区镇扶持总额。同时,区文创资金由区镇按照8:2比例共同承担。
2.同一项目与本区其他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操作细则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则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解释权
本操作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有效日期为2021年8月 22日至202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