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广播剧创作选题孵化研发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和广播剧创作选题策划的引领,促进繁荣上海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和广播剧的创作,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选题孵化研发项目,主要指反映重大革命题材、重大历史题材、重大现实题材、爱国主义题材和上海题材的原创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和广播剧创作选题的孵化研发,创作选题内容原则上应在《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资助重点范围之内。
第三条 选题孵化研发项目,是扶持在创作前期对选题进行的策划论证、下生活采风,以及创作前期的其他相关工作,尤其是作者深入生活、搜集创作素材等重要的创作前期工作。本项目特指尚未申报过基金会相关艺术类别剧本创作资助的重大创作选题。
第四条 凡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又具备申报相应艺术类别项目有关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第五条 由多家创作生产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创作的项目,本市创作生产单位须为第一出品方,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第六条 凡获得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和广播剧创作选题孵化研发资助的项目,选题孵化后完成的剧本,其项目必须在上海备案立项。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资助评审实施办法,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方提交的选题创作构想、实施计划、作品前景,并结合创作者的思想艺术水平、创作业绩等,对选题和计划的价值及创作者的完成能力进行综合评审,投票决定立项情况,提出建议资助金额。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选题策划论证、作者深入生活以及创作素材和资料的搜集等方面的费用。
电视剧和网络剧选题孵化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25集以下的选题项目资助金额酌减),动画片选题孵化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广播剧选题孵化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对经基金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和广播剧选题孵化研发项目,资助款项由上海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基金会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拨款前,基金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者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受资助者保证申报的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受资助者有义务接受审计,如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等,基金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报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和广播剧选题孵化研发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申报须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一份,企业信用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最新税控财务报表各一份,以及有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万字以上的详细内容梗概、项目阐述、策划方案、主创团队介绍等一式三份。
四、由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三份。
五、申报作品涉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民族和宗教题材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一份。
六、申报作品主要人物涉及描写真实人物的,须提供本人或亲属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一份;主要情节涉及真实事件的,须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一份。
七、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材料。
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条 基金会在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受理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广播剧创作选题孵化研发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