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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上海图书出版专项基金资助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的委托,承担上海文化艺术项目资助工作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评估和监管等有关事宜。图书出版专项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等工作,由图书出版专项基金评审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旨在支持和鼓励上海市出版单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生产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力作,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

二、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三条 结合市委、市政府全力打响“上海文化”品牌的决策部署,资助的范围是上海市出版单位出版的上海文化(含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题材相关的社科文化艺术类优秀出版物(含音像电子、数据库),特别是列入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出版规划的重点项目。

本项目侧重资助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或反映上海城市历史、城市文脉、人民城市的最新社科学术成果或文化读物;

(二)上海历史文化名人的著作集或研究论集;

(三)上海红色文化、党的诞生地相关研究著作、传记、红色故事集等;

(四)上海海派文化相关的研究专著、资料汇编集成等;

(五)上海江南文化特别是长三角一体化相关的研究专著、资料汇编集成等。

第四条 科学技术专著、科学普及和连环画等项目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第五条 计划每年资助10-30个大中型出版项目。

第六条 根据上海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年度资助实施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向申请者发布。

三、管理机构

第七条 本项目资助设领导小组,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领导和社会知名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相关部门领导参加,日常工作委托市委宣传部出版处。

管理机构在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领导下负责图书出版项目资助的管理、监督、决策。

管理机构设立专家库,由上海出版界和社会各界正高级专家15人组成。每次评审由7-8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请者为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发出版许可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进行管理的出版单位。

第九条 每年申报1次,原则上出版前申请。申报期为每年9月。申报资助的项目应是列入本年度出版计划,选题得到出版管理部门审批,自申报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出版的项目。

第十条 申报者须填报《项目申报表》,提交主办单位配套资助的财务文件、申报项目所涉学科或门类的两位专家的推荐信。推荐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推荐信须对申报项目的出版价值和学术水平做出评价。

第十一条 申报工作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制。申报项目须先由工作组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和资助金额建议;审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委的评议结果与建议,审定批准项目与金额。

第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已经审定批准,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由上海文化基金会向社会公布。

五、签约和资助

第十四条 获项目资助的出版单位,凭资助通知书,与图书出版专项基金资助管理机构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填写相关表格,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须对资助项目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项目资助协议书》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定期向基金资助管理机构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

第十六条 获资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书》上约定的时间完成出版,逾期未完成的,本项目管理机构将给予项目承担机构一定的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在拨款前对资助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照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获资助者在项目完成后,须向基金会管理机构提交《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并无偿提供样书及相关其他形式的出版物5套。

第十九条 凡接受资助的出版项目,出版时必须在封面或扉页、版权页、封底等一处注明“本书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资助出版”的显著标识。基金会管理机构对获得资助的项目的成果享有使用权。

六、评估和审计

第二十条 本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已完成的资助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和财务决算,并视情况组织审计。对未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资助项目,本项目管理机构有权责成获资助者进一步修改完善,其费用自理,并对评估不合格的获资助者给予一定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原则上不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下经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资助项目完成后,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有权收回、折旧处理或授权有关机构保留、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对获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获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将视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经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获资助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资助项目经费决算汇总表》,提交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年度项目资助工作结束后,由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办公室向审定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起实施。

上海文化基金会

2021年10月9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