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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2020年重点项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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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资助事项

支持标准和方式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优化园区服务环境

X01

支持科技楼宇、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中小企业等减免房租。

最高不超过2020年2月和3月减免金额的50%给予补贴。

中小企业超过2500家的区,原则上每个行政区不超过5000万元。

1、申请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市场化运营企业(非国有(集体)企业或非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且房产权利人为非国有(集体)企业或非国有(集体)控股企业。

2、对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租金已经减免。

3、受益对象:承租非国有房产的非国有中小企业或为园区提供服务的非国有机构。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1、企业营业执照和获房租减免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获房租减免单位与运营企业的租房协议。

3、减免2020年2月、3月房租的证明文件(需加盖获减免房租单位的公章)。

4、房屋产权证明。

5、相关房产权利人的授权运营协议、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在1500-2500(含)家的区,原则上每个行政区不超过4000万元。

中小企业在1500(含)家以下的区,原则上每个行政区不超过3000万元。

X02

支持园区运营单位完善园区防控疫情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单个运营单位最高支持50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请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园区运营企业或机构。

2、公共配套设施为: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购置防疫器材、物资;配置隔离设施;为疫情防控升级园区信息管理系统等。

3、配套设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已投入使用。

4、费用支出时间为:2020年1月至3月。

1、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配套设施汇总清单(名称、数量、用途等)及采购合同、发票。

3、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

4、申请主体及园区运营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园区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X03

在疫情防控中,分园服务平台对防疫重点企业提供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资助。

经区政府同意,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1、申报主体为经认定的张江示范区试点平台建设单位。

2、申报主体在提供专项金融信贷服务;拓宽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强化保险保障作用;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产增能、增加进口;落实进口防疫物资税收优惠;协助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区政府同意给予支持(区政府根据申报主体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贡献情况,择优推荐)。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区政府同意给予支持的文件。

3、在防控疫情中提供服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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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事项

支持标准和方式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支持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平稳发展

X04

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加快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研制。

获得产品注册证书奖励30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请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且主营业务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分园产业定位。

2、产品为应用于疫情防控生物医药领域的创新产品。

3、研制的创新产品已获得产品注册证书投入应用。

4、产品研制期为2020年1月至疫情结束。

1、企业营业执照。

2、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研制的,需提供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合作协议,或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协议。

3、创新产品科技查新报告。

4、已应用的客户清单及合同等证明文件。

5、产品注册证书。

X05

支持园区重点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远程在线服务。

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请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或机构(不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且主营业务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分园产业定位。

2、支持购置软件和相关仪器设备。

3、采购时间为2020年1月至2月期间,且在单位复工时开始使用在线服务。

1、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购置信息化系统、设备的合同、发票、财务凭证。

3、已提供在线服务的证明材料。

4、在线服务的功能介绍。

5、复工备案材料。

企业培育

A01

对孵化毕业企业和孵化机构,给予资助。

对孵化毕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事后一次性支持。

对孵化机构每孵化毕业1家企业,给予5万元的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孵化毕业企业或孵化机构。

2、孵化企业毕业时间为2019年度。

3、企业若由于满足孵化毕业条件中融资额条件毕业的,则与B05不重复资助。

1、企业营业执照。

2、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备案表。

A02

对区政府主导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资助。

对活动资助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报主体为区政府委托的实施单位。

2、申请资助需事先得到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的同意。

1、企业营业执照。

2、政府委托实施创新创业活动的材料。

3、活动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4、活动总结报告。

A03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助。

给予25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报主体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

2、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

3、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1、企业营业执照。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历次地址变更的工商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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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事项

支持标准和方式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企业培育

A04

对高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助。

对2019年度营收2000万元-5000万元(含)之间、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2019年度较2018年度营收增长率不低于10%。

3、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

1、企业营业执照。

2、2016、2017、2018、2019年度提交至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封面、企业基础信息表、年度纳税申报表)。

3、企业2018、2019年度审计报告。

4、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要求的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含附表)。

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对2019年度营收5000万元-2亿元(含)之间、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

研发投入强度4%-5%(含)的,给予80万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对2019年度营收2亿元-5亿元(含)之间、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

研发投入强度3%-4%(含)的,给予100万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研发投入强度4%-5%(含)的,给予120万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的,给予150万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对2019年度营收5亿元以上、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

研发投入强度3%-4%(含)的,给予150万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研发投入强度4%-5%(含)的,给予180万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的,给予200万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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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资助事项

支持标准和方式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科技金融

B05

对获得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给予资助。

对首次获得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后续获得的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按照每次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额不超过600万元。

根据投资款到位情况,给予事后支持。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且主营业务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分园产业定位。

2、投资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经营范围含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

1、企业营业执照。

2、申报首次融资资助的,提供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历次股权变更的工商证明材料。申报后续融资资助的,提供与此次融资相对应的股权变更的工商证明材料。企业股改后的股权变更,提供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3、企业2019年度审计报告。

4、投资协议等相关材料。

5、资金到位证明。

6、投资机构的相关材料。

B06

对获得担保贷款的企业,给予一定资助。

对符合融资担保机构及银行要求,取得担保贷款的企业,给予企业担保费50%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贷款额的2%,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且主营业务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分园产业定位。

2、企业于2019年获得担保贷款,且该担保由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或持有有效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

2、担保协议及担保贷款协议。

3、担保费发票。

4、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B07

对企业获得首次银行贷款,在贷款结清后,给予资助。

按该笔贷款发生利息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且主营业务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分园产业定位。

2、企业已获得首笔银行贷款,且在2019年度内结清。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

3、该笔贷款业务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还本付息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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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资助事项

支持标准和方式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科技金融

B08

对企业进行股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给予资助。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企业已完成股改。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工商变更证明。

3、企业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署的股改服务协议。

4、与协议相对应的费用发票及支出凭证。

5、费用明细汇总表。

B09

对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N板)挂牌,给予75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企业已在新三板或N板挂牌。

1、企业营业执照。

2、《关于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或《关于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科技创新板挂牌的通知》。

B10

对企业首次申请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获得受理,给予15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3、企业在科创板的上市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上市申请获得的受理函。


B26

对新备案及增资扩股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资助。

以公司制形式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原则上可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已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对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实际募集资金,可参照以上标准给予奖励。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新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指在2019年内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且成立于2018年1月1日之后。

3、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均需注册在同一行政区内。

4、申报主体需实施基金托管。

5、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奖励,仅针对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的部分。

1、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与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间的委托协议。

3、基金托管账户资金到位证明。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材料。

5、投资项目明细表(含被投项目证明,可采用投资协议或被投企业出具的股权变更协议或被投企业工商变更登记证明)。

6、基金托管证明材料。

知识产权

C11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立企业专利联盟(集团内部联盟除外)。

对联盟建立专利池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支持。最高100万元。

1、申报主体为专利联盟牵头单位,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专利池费用包括:入池评估、分析费用、培训费用。

1、企业营业执照。

2、专利池清单。

3、交叉许可协议。

4、发生费用的支出凭证。

C12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的给予资助。

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50%资助。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总局《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地方标准《知识产权评议技术导则》(DB31/T1169-2019)。

1、企业营业执照。

2、开展专利评议或专利导航的合同。

3、专利评议或专利导航报告。

4、发生费用的支出凭证。

C13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资助。

给予3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

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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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

事项

支持标准和方式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科技人才

D14

对聘用高级专家、杰出青年人才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一)高级专家
对聘用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提名者),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工程入选者,重大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单位。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的人才聘用费用,给予用人单位50%的奖励。

(二)杰出青年人才。对聘用国家级海外高层次青年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长江学者,上海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程入选者、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上海市领军人才的单位。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的人才聘用费用,给予用人单位40%的奖励。

上述奖励,针对一名人才给予用人单位的伯乐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单位累计所获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用人单位可将奖励资金自主用于建立人才培育池、支持人才科研和个人生活补贴等方面。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单位。                                      2、除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提名者)可柔性聘用外,其他类别人才均须为全职聘用。                   

3、所聘用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相关柔性聘用协议,且实际发生了相关的聘用费用,包括工资薪金、生活补贴、柔性聘用劳务服务费等。

4、所聘用的人才(含外部引进和内部培养)须在政策申报周期内。

5、本政策所指国际知名奖项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克拉福德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以及美国国家科学奖、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英国皇家金质奖、科普利奖。

6、本政策所指重大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               

2、属于全职聘用的,须提供劳动合同、上一年度人才个税缴纳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和其他相关聘用费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单位自制的全职聘用费用汇总清单(用于受理部门测算奖励基数)。              

3、属于柔性聘用的,须提供聘用协议、柔性聘用费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单位自制的柔性聘用费用汇总清单(用于受理部门测算奖励基数)。

4、人才荣誉证书、政府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科技人才

D15

对入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人才给予奖励。

对入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人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单位。

2、人才须入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入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荣誉证书、政府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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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事项

支持标准和方式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E16

对以区区联动、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军民融合等各种方式实施的产业化项目,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给予资助。

按已发生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其中:生物医药领域的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总投资的80%。

3、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分园产业定位。

4、项目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具有明确的实施目标和方案。

5、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周期等有关证明材料的登记和表述应一致。

6、项目已经过核准或备案。

1、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含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总体目标、科技攻关(技术研发)目标、产业化目标(含市场应用情况、主要客户)、主要建设内容、实施周期、总投资、新增投资、效益及示范带动作用等完成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

3、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5、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得的知识产权、产业化成果、奖励、鉴定、查新等证明材料。

6、第三方评测、用户评价与反馈等报告。

7、项目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合同。

8、环保、消防等部门竣工验收批复。

9、项目单位项目实施期间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项目核准或备案证明文件。

E17

对企业实施的能级提升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额不超过总投入的10%,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请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范围内的企业,改造内容与企业主营业务相符。

2、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不超过2000万元。

3、项目基本完成项目建设,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并稳定试运行一定时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基本达到预期要求。

4、改造领域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分园产业定位。

1、项目基本情况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

3、项目备案及变更证明文件。

4、环保、消防等部门竣工验收批复。

5、设备清单差异对比说明。

6、技术佐证材料。

7、项目试运行情况报告。

8、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E27

对国内首仿化学药物或首款生物类似药研发给予支持。

对获准上市的国内首仿化学药物、首款生物类似药(不同剂型合并计算),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

1、申请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国内首仿化学药物、首款生物类似药已于2019年获准上市,且生产地址在上海市。

1、企业营业执照。

2、国内首仿化学药物、首款生物类似药获准上市的药品注册证书。

3、证明首仿化学药物或首款生物类似药的科技查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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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资助事项

支持标准和方式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示范应用

F18

对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或近零排放试点,给予资助。

一次性支持50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范围内的机构,且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或近零排放试点申报创建的单位。

2、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已获批创建;获批建设近零排放试点。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已获批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证明文件。

3、已获批建设近零排放试点的证明文件。

4、申报创建时提交的建设方案。

F19

对应用原创首台(套)高端智能装备、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的单位,给予资助。

按采购金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报主体为使用方,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

2、首台(套)高端智能装备或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为2019年度市经信委评定的装备或产品。

3、装备或产品已交付使用。

1、企业营业执照。

2、首台(套)高端智能装备或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的采购合同。

3、已支付采购金额的支出凭证和专项审计报告。

4、首台套高端智能装备或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文件。

F20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资助。

获得中国质量奖的,支持10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支持5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首次获奖。

1、企业营业执照。

2、获奖证明。

F21

对首次获批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资助。

支持20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首次获批。

1、企业营业执照。

2、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3、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时的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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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资助事项

支持标准和方式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开放合作

G22

对于获得FDA、EMEA、WHO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的;对新药研究获得FDA突破性疗法(BTD)或再生医学先进疗法(RMAT)资格认定的,获得EMA优先药物(PRIME)资格认定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资助。

获得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的,支持200万元。

对获得BTD、RMAT、PRIME认定的,奖励200万元,同一药品获得多个认定的,不重复资助。

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已完成相关认证或资格认定。

1、企业营业执照。

2、认证或资格认定证明材料。

G23

对企业参加经确认的国际知名会展予以支持。

支持参展费的50%,参加多个会展的企业年度累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在张江示范区内。

2、知名展会包括:美国拉斯维加斯电子展;美国高德纳全球外包峰会;汉诺威消费电子、信息及通信博览会;BIO(美国)全球生物技术大会;德国杜赛尔多夫医疗器械展;西班牙世界移动通信大会;德国慕尼黑机器人及自动化展览会;迪拜国际能源、环保、水处理展览会;新加坡国际通信与广播科技展览会;日本东京机器人展览会。

3、参展费包括:展位费、展品运输费、企业工作人员往返交通费(不超过2人,每人最高补贴5000元)。

1、企业营业执照。

2、参展合同及参展成果文件。

3、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

G24

落实国家部委、上海市政府要求与外省市开展的战略合作,张江示范区企业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区域、兰白试验区、大连高新区等地建立研发机构或上述区域的企业在张江示范区建立研发机构的,给予支持。

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事后一次性支持30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事后一次性支持500万元。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且为研发机构的控股股东。

2、研发机构包括: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

1、企业营业执照。

2、认定为研发机构的证明文件。

3、申报主体是研发机构控股股东(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的证明文件。

科技创新功能集聚

H25

对引进、培育国内外科技前沿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功能总部、龙头企业、创新平台等实施的项目给予资助。

最高资助4000万元。

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机构。

2、区政府同意给予支持。

3、项目投入包括:建设经费(改造装修费、机房建设费、硬件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或开发费、托管租赁费);运营经费(场地租赁费、材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研究费、知识产权费等)。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引进机构的相关协议或文件材料。

3、区政府同意给予支持的文件。

4、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

5、项目自筹资金来源证明。

6、场地证明。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