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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关于深化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玉市委发〔2018〕6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结合玉环实际,研究制定了《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战略,推动质量革命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发送时间为准)。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戴星,联系电话:87278620。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190535091@qq.com)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玉环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战略,推动质量革命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关于深化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玉市委发〔2018〕62号)等精神,现就深化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战略,推动质量革命,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准奖)和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根据年度指标数,确定当年计划认证企业,未列入认证计划的企业,不予奖励)。对命名为省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条  对新获中国、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不计等级)的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完成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综合研究基地、区域技术标准联合创新基地建设的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第一完成起草单位,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排序第一完成起草单位以后的前5位企业(组织),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2万元。

第三条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的企业(组织),给予奖励50万元;设立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组织),给予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对列入国家级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创建的单位、列入国家能源计量示范工程(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工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 “丽水山耕”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国内新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奖励2.8万元;对获得国内新授权发明专利的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奖励2万元。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引进市域外发明专利,提高核心竞争力,对引进的授权发明专利(自发明申请日起未满10年),一件奖励 8000元。年度内新增加的发明专利3件(含3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除外),需向管辖地的乡镇(街道)工业主管机构备案。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次年起,给予50%的维持费补助。

第六条  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每件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每件补助5万元,同一专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国外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商标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新认定地理标志产品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台州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区)的企业(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

第八条  根据年度指标数,确定当年度计划贯标培育企业,培育后获得由国家认监委认可的单位出具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分两次予以奖励,初次认证并取得证书的次年补助7万,三年后复核通过再补助3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和台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和5万元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标准为金融机构以专利权或商标权、地理标志方式质押贷款实际收取利息的10%,发生贷款的金融机构每户每年风险补偿不超过30万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间混合质押贷款风险补偿也参照此标准。

  第十条  企业(组织)必须依法经营。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环境违法、偷税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一律取消上述政策的享受资格。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两年。除标准制(修)订项目以外,其余项目一律按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兑现,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关于公开征求《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战略,推动质量革命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