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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开展2023年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支持各类高成长性企业和研发机构升级打造创新型企业总部,根据《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3年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工作,请相关单位广泛动员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企业积极申报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1. 重点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等重点领域,在临港新片区注册设立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

2.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符合:

(1)在临港新片区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2)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3)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4)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5)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6)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临港管委会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二、申报资料

申报企业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编制申请报告以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1-4,见原文链接):

1. 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表(含证明材料清单)

2.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3. 企业填写的企业拥有高质量专利信息表

4. 企业最近三年牵头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信息表

三、申报程序

1. 请符合条件且有意申报的企业于2023年4月19日(周三)前,将申报表(含证明材料清单)、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4,见原文链接)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刻盘交至区临港管委会高科处(申港大道200号B栋5楼前台),同时发送一份电子版至临港管委会高科处,邮箱:mnhu@lingang.gov.cn。

2. 临港管委会在申报材料齐全后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战新办)。

3. 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提出认定建议,提交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4. 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联系人:曹老师 68282609,胡老师 68282151

附件材料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