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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支持企业升级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沪松经〔2024〕22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助力企业提质增效、提升抗风险能力,激发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夯实稳增长基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23〕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管理。

松江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统计局)负责企业产值核定。

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督。

各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负责企业的推荐,配合区经委做好企业跟踪服务,参与区经委开展资金审定工作。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状态正常,财务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财务和统计体系;

(二)申报的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申报单位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不存在关停并转等结构调整计划;

(四)申报企业两年内(自申报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未受到相关部门重大处罚。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和街镇(开发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

第六条(支持标准)

对于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申报通知)

原则上每年年中,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申报通知及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要求、受理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八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申报项目。各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经委。

第九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条(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在核定支持金额后由区经委一次性拨付。

第十一条(财务监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4日起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