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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经委关于支持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实施细则


沪松经〔2024〕29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贸易合作质量和水平,更高质量建设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构建松江区对外开放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23〕1号)、《松江区关于推动稳外贸稳外资实现高质量对外开放的若干措施》(沪松经规〔2023〕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评审,对项目做好日常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

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督。

各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负责项目的推荐,配合区经委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三年内(自申报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的环保、安全事故。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为加快集聚外贸新业态,鼓励支持国际贸易分拨业态发展,对经评定的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给予市级补贴资金最高50%的区级配套补贴。

(二)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为鼓励和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获得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服务贸易)项目资金支持的再给予市级扶持资金最高50%的配套补贴;对经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及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类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为鼓励企业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建立多层次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对获得上海市企业市场多元化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再给予市级扶持资金25%、最高300万元的配套扶持。

2.为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参加海外展览开拓国际市场,对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市级扶持资金最高50%的配套扶持,项目享受补贴额不高于项目总金额的75%。

(四)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为着力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加强“经认证的经营者”(AE0)宣传和培育,帮助引导更多企业申请并成为高级认证企业,享受相关便利,对新认定的 AEO 高级认证企业,给予最高 20万元奖励。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

第七条(申报通知)

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申报通知,公布申报要求、受理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八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 间内申报项目,各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负责项目的推荐。

第九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区经委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单位,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在项目审核通过后拨付。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区经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财务监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 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六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4日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