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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新引进先进制造企业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沪松经〔2024〕23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突出科创引领,增强内生动力,实现“松江制造”迈向“松江创造”,鼓励和吸引各类优质企业和重大项目落户松江,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23〕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管理。

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督。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二)首次申报之日前三年内新落户松江区;

(三)符合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发展需要的“6+X”产业等领域,对数字经济、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新赛道以及未来空间、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材料领域具有重要贡献的企业,可参照先进制造企业予以支持;

(四)三年内(自申报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的环保、安全事故。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拨付。

第六条(支持标准)

对新引进的先进制造企业等项目,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购置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第七条(申报通知)

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

(二)属于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等领域的项目可适当降低门槛予以支持;

(三)租赁(购置)生产办公用房是指企业本部租赁(购置)且自用的房屋。

第九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在受理项目单位的资金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打分,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区经委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对于新引进的经认定符合“6+X”产业导向的重点先进制造企业,原则上,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其租金最高50%给予补贴;购置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金额最高30%给予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具体标准采取打分制:

(一)第一档,给予50%的租金补贴或30%的购置补贴;

(二)第二档,给予30%的租金补贴或20%的购置补贴;

(三)第三档,给予10%的租金补贴或10%的购置补贴。

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和街镇(开发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区经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4日起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