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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崇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2024年初以来,区文化旅游局牵头对《崇明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沪崇生态产业办〔2021〕15号)进行了修订,现已形成《崇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政策文本,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4年11月7日—11月14日。

联系人:崇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资源开发科 田雯;联系电话:59616693;传真号码:59619471;电子邮箱:cmwhlyzykf@163.com。

附件:崇明区文创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崇明区文创产业扶持政策修订情况的说明.pdf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 号)、《关于加快崇明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崇委办〔2021〕47 号)精神,紧紧围绕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目标,促进崇明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对象

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依法设立在崇明区的文化创意类企业或园区,以及其他相关社会主体。

第二条 支持内容

(一)支持产业载体建设

1.经认定,获得国家级文创产业基地或文创园区授牌的,给予申报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2.经认定,获得市级文创(示范)园区授牌的,给予申报单位最高50万元奖励。

3.经认定,获得区级文创园区授牌的,给予申报单位最高30万元奖励。

4.支持具有品牌、经验、资源的市场主体,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产证合法的存量物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产权所有人、不改变物业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装修改建成为文化创意载体空间,经认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

5.经认定,获得市级、区级文创示范楼宇、示范空间授牌的,分别给予申报单位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促进产业项目发展

6.加大对优质文创项目的配套资金扶持。对获得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经市级验收通过,按市级政策规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7.提升本土文创项目孵化力度。对通过区级文化创意产业资金初审,但未获得市级认定支持且在区内实施的项目,参考市级文创项目评审标准,认定一批区级独立支持项目,经区级验收通过,单个项目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8.鼓励企业开展设计创新。鼓励企业参加“上海设计100+”评选,对入选“上海设计100+”的作品,给予每项作品最高5万元奖励,并在企业申报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时予以重点关注。

(三)支持文创市场建设

9.支持电竞产业发展。对新引进落户的电竞领军企业、电竞直播平台、游戏运营平台、赛事综合服务平台等,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扶持。

10.加强非遗传承保护。对经认定的非遗产业基地、非遗精品工程及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11.支持落户大师(名家)工作室。对正常对外开放经营1年以上的大师(名家)工作室,经认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

12.鼓励文创企业参加专业展会。对崇明文创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专业展览展会,经认定,按实际展位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四)支持影视产业发展

13.支持崇明影视基地建设。对新建或改建的影视基地建设项目,经认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

元扶持。

14.鼓励精品影视内容创作及播出。影视作品在央视、省级卫视等平台播出,经认定,给予主要出品方或发行方最高100万

元奖励。影视作品在主流网络视频平台播出,且网络视听作品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主要出品方或发行方最高80万元奖励。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增加50%。

15.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参评专业荣誉。获得国内重要影视奖项的作品,经认定,给予主要出品方最高250万元奖励;在国际

重要电视节展中获奖的作品,经认定,给予主要出品方最高300万元奖励;获得其他具有行业影响力奖项的作品或影视企业,经认定,给予相应奖励。对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或资质认证的影视企业,每次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

(五)优化文创营商环境

16.加大人才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人才,按照相关区级人才扶持政策予以扶持。

17.鼓励文创企业吸纳就业。鼓励文创企业带动本区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区级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给予扶持。

18.支持文创企业市场化融资。对通过市区联动“批次担保”模式,从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中心获得贷款担保的文创企业,给予保费全额补贴。

第三条 附则

(一)本政策按照有关财政体制管理规定执行。

(二)支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支持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本支持政策条款如与本区其他支持政策条款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对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家规范招商引资相关要求的企业不予扶持。

(六)本支持政策由崇明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按照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