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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深入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长宁区数字转型、智能升级和融合创新,加快推进本区人工智能等新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产业发展新生态,培育经济新增长点,根据《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以及《关于本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766号),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职责分工)

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认定、评审等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协同区科委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扶持方式)

政策扶持资金采用分类扶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科委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六条(鼓励项目落地发展)

支持人工智能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对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降低办公成本。对新引进的中小型人工智能、区块链、协同创新单位,入驻长宁区自用办公载体,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自用办公租房房租后补贴支持,补贴期限一年。对在人工智能、区块链、协同创新产业细分领域技术优势(或市场优势)明显,且获得过知名风险投资机构两轮(含)以上投资(或实际到位风险投资达到一定金额)的中小型创新单位,经认定后给予一定的自用办公租房房租后补贴支持,连续补贴三年。对入驻长宁区人工智能、区块链、协同创新重点产业载体的单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自用办公租房房租后补贴支持,连续补贴三年。

(二)强化重点单位、重大项目落地扶持。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符合长宁区人工智能、区块链、协同创新等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单位和重大项目,入驻长宁区重点创新产业载体,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根据单位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一定的开办费支持。

(三)加强运营扶持奖励。新引进的人工智能、区块链、协同创新单位,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并取得良好绩效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运营扶持。对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已获得知名创投机构基金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新引进或新设立单位,给予一定扶持。支持做大做强,鼓励单位扩大投资、提升规模,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区块链、协同创新单位,在扩大投资、提升规模过程中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综合贡献给予一定扶持。

第七条(支持单位研发创新和应用落地)

支持单位研发创新,对单位创新项目和开放应用场景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加大联动扶持创新项目力度。对获得国家级、市级人工智能、区块链、软件和集成电路、协同创新等相关项目资金扶持的,上级有配套要求的按要求匹配;无明确要求的,经综合评价,按照11匹配资金扶持,单个项目区级累计匹配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匹配资金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一次性给予拨付。

(二)设立长宁区创新产业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在人工智能、区块链及协同创新等领域中前景好、创新性强、具备带动示范效应的建设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30%且不超过150万元的后补贴资金扶持。

(三)鼓励创新应用场景开放。开展本区新技术应用需求招标,鼓励本区各类单位开放应用场景,对本区单位参与实施、效果良好且未纳入财政信息化建设预算的项目,给予建设单位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支持优化信息化环境建设、创新产业主题活动和功能性服务平台建设,对相关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优化信息化环境建设。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放5G基站站址资源,鼓励支持各类单位为产业算力提升作贡献。

(二)加大公共信息化服务补贴力度。对人工智能、区块链、协同创新等产业中优质单位购买通信和云计算等公共服务的,按购买服务投入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单位年度支持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创新产业主题活动。鼓励在长宁区举办或承办有业内影响力的高端专业交流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后补贴支持,单次活动支持不超过20万元,单个单位年度支持不超过80万元。对引进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相关产业专业展览、展会在长宁区举办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后补贴支持,单个单位年度支持不超过100万元。对参加国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相关产业专业展览、展会,经认定,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后补贴支持,单个单位年度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创新产业功能性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单位参与长宁区人工智能、区块链、协同创新产业高品质功能性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长宁区创新产业示范基地,给予平台管理运营单位房租租金30%且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贴支持。

第九条(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生态打造有重大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处理。

(四)本实施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为止。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