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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3-2024年)》(沪发改服务〔20237号)

三、申报时间

每年1月份、6月份两批次,具体申报时间及截止日期各区自定

序号

区县

第一批1月份申报,第二批6月份申报

1

浦东新区

第一批截止2024119日;第二批截止

2

徐汇区

第一批截止2024220日;第二批截止

3

闵行区

第一批截止2024126日;第二批截止

4

杨浦区

第一批截止2024229日;第二批截止

5

静安区

第一批截止2024229日;第二批截止715

6

长宁区

第一批截止2024219日;第二批截止

7

普陀区

第一批截止2024223日;第二批截止

8

虹口区

第一批截止2024229日;第二批截止

9

宝山区

第一批截止2024229日;第二批截止

10

奉贤区

第一批截止2024229日;第二批截止

11

黄浦区

第一批截止2024229日;第二批截止

12

松江区

第一批截止2024219日;第二批截止

13

金山区

第一批截止2024229日;第二批截止

14

青浦区

第一批截止2024229日;第二批截止

15

嘉定区

第一批截止20242月18日;第二批截止

16

崇明区

第一批截止2024229日;第二批截止

四、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

(一)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

1.     重大示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2.     重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3.     一般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项目总投资是指经评审小组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二)支持标准

1.  市级支持:

对重大示范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其中,对需突破支持上限的全市重大功能性服务业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对重点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引导资金支持计划下达后,进行首款拨付,首款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2.  区级支持:

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重大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企业的所在区,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与市级支持11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三个远郊区可按照不低于与市级支持10.5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各区应制定区级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给予支持。

五、申报条件

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全面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聚焦服务功能、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环境,全方位推进上海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辐射带动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高端化拓展、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提升,着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经研究,本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

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1943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全力打响上海服务品牌 加快构筑新时代上海发展战略优势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沪委办发〔202119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3、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4、支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同时,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是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二是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为负。

三是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六、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

  4.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5.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6.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8.风险投资、成果专利、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如:自有软件著作权或委外开发合同及开发方软件著作权);

  9.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10.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1.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13.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4.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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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png第一批.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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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