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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

一、申报时间

线上提交申请:202263-75

线下递交材料:2022620-715

二、申报类别及扶持标准

(一)市民营企业总部、市贸易型总部、市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

1. 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经认定的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上海市贸易型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和1000万元的购(租)房补贴。购(租)房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购(租)房补贴需满足企业在本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其中购房补贴按购建房投资款的3%总额给予资助,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房补贴按租房价格的30%总额给予资助,且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 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附件1);

2)《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承诺书》(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获评市级总部(机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并说明租赁的建筑面积;企业在本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房屋购买或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说明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国际商贸企业

1. 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202081日以后注册或迁入的国际商贸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2亿元及以上,经济贡献不低于80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附件1);

2)《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承诺书》(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B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专业服务、医疗健康服务企业

1. 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202081日以后注册或迁入的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专业服务、医疗健康服务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及以上,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其中文化创意重点支持创意设计、网络信息、传媒娱乐、文化装备、文化艺术领域;科技服务重点支持研发设计、专业技术、技术转移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创业孵化、科技金融领域;专业服务重点支持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人力资源服务、检验检测领域;医疗健康服务重点支持健康医疗集团、健康管理集团和特色专业健康服务机构。

2. 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附件1);

2)《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承诺书》(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B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重点贡献企业

1. 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属于闵行区现代服务业十四五规划中明确的国际商贸、现代金融、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专业服务、医疗健康服务等重点领域企业:

1)龙头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达1亿元及以上,区级地方贡献部分较上年增量达300万元及以上,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骨干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达2000万元及以上,区级地方贡献部分较上年增量达200万元及以上,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升级为龙头企业,给予差额奖励。

3)成长型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达500万元及以上,连续两年经济贡献增长达20%及以上,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升级为骨干企业或龙头企业,给予差额奖励。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附件1);

2)《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承诺书》(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其中申报成长型企业的需提供上两年度纳税证明);

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示范企业(项目)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业,202081日之后经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项目),给予国家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示范层级从市级升级为国家级,给予差额奖励。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附件1);

2)《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承诺书》(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市级及以上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特色商业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1)引领型商业项目: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业运营的,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上年度总营业收入达15亿元及以上,增幅不低于10%的商业综合体,按其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给予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市级商业项目: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业运营的,202081日后获评的市级及以上的各类特色商业项目,按市级政策规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无市级政策配套支持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首店经济: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业运营的,202081日后引入经市商务委认定的首店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附件1);

2)《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承诺书》(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申报引领型商业项目的还需提供:房产证、B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基本情况(营业面积、入驻商户、出租情况、经济效益)等;

5)申报市级商业项目、首店经济的还需提供:市级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七)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1)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业建设或运营的,在202081日以后经认定的上海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按其公共功能建设项目费用的20%采用后拨付方式给予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获得2020年度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附件1);

2)《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承诺书》(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申报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还需提供:市级授权证明、园区公共功能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房产证、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等;

5)申报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的还需提供:专项资金项目协议书及拨款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八)模式创新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业,202011日以后开展的聚焦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薄弱环节以及新兴行业领域,具有开拓性、整合性、引领性的创新项目。经认定,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20%给予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附件1);

2)《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项目申请表》(附件2);

3)《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承诺书》(附件3);

4)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项目申请表中财务履约能力测算表的证明附件(含自筹资金出资证明或银行贷款协议/合同等);

6)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及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九)文创园区(楼宇、空间)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1)经认定的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文化创意产业示范空间,按其公共功能建设项目费用的20%采用后拨付方式,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经认定的闵行区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文化创意产业示范空间,按其公共功能建设项目费用的20%采用后拨付方式,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附件1);

2)《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承诺书》(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授牌证明材料复印件;

5)园区(楼宇、空间)公共功能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主要功能、建设周期等,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房产证、相关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等;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十)重大活动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1)重点活动: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业,202111日及以后新引进或创立的,经区政府认可,在闵行区举办的具有国际化、系列化、品牌化、特色化的对产业有推动作用的大型会议论坛、博览展览、文化体育赛事。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采用后拨付方式给予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2)节庆活动: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业举办的,纳入上海市购物节、上海市旅游节等市级重点活动的项目,经认定,给予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30万元的补贴;对获评区级购物节、旅游节、文创节等优秀重点节庆活动的项目,经认定,给予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20万元的补贴。区级优秀购物节、旅游节、文创节等节庆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附件1);

2)《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承诺书》(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活动方案、活动实施情况报告,项目经费支出审计报告等;

5)申报重点活动的需填写《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项目申请表》(附件2);申报节庆活动的需提供获评市级重点活动或区级优秀活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