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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建站

一、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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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类型

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按照申请建站主体和引进院士专家类型不同,分为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院士服务中心、专家服务中心四种类型。

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围绕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需求,引进外部院士或首席专家团队开展具体项目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可申报建立工作站。其中,引进院士团队的单位,申报建立院士工作站;引进首席专家团队的单位,申报建立专家工作站。

院士服务中心、专家服务中心:以服务区域或产业链共性技术需求为目的,引进外部院士或首席专家团队开展合作的园区(包括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产业基地、孵化器等)、行业协会(联合会)、平台型企业或组织、大型集团公司等,可申报建立服务中心。其中,引进院士团队的单位,申报建立院士服务中心;引进首席专家团队的单位,申报建立专家服务中心。

三、申报单位条件

1. 申报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

1)申报单位须是在上海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

2)发展方向符合上海产业规划导向,科技创新需求与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够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树立优质企业品牌。重点支持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以及抗疫救灾等关键民生领域企业建立工作站;支持具备较强技术优势和发展潜力的中小民营企业建立工作站。

3)具备较强科研能力,配备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科研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且不少于10人。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申报单位年度科研投入应不低于销售额的3%或不低于300万元,其它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投入不少于50万元。

4)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技术创新需求,与院士专家团队达成明确的科研合作意向,并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5)能够提供满足院士或首席专家团队进站工作的保障条件,每年为工作站提供不少于20万元的运行管理经费支持(不包括科研投入),为工作站运行提供必要的办公及研发场所,配套科研团队及运行管理人员,制订完备的工作站管理与运行制度。

6)建有企业科协组织的单位,为科创板上市企业、市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有省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的单位,以及承担国家或省(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单位,优先批准设立工作站。

2. 申报院士服务中心、专家服务中心:

1)申报单位须是在上海注册的园区(包括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产业基地、孵化器等)、行业协会(联合会)、平台型企业或组织、大型集团公司等。

2)有明确发展方向,具有较高集聚度、辐射度(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等)。

3)具有较强科技服务能力,配备科技服务团队及运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每年可为服务中心提供不少于20万元的运行管理经费支持,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制订服务中心管理与运行制度,为引进院士或首席专家团队做好服务保障。

4)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服务方向和技术创新服务需求,与院士专家团队达成明确的合作意向,并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的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5)建有园区科协组织的单位,优先批准设立服务中心。

四、引进院士或首席专家团队条件

1. 申报单位以实质性项目合作为基础引进的外部院士或首席专家,应由院士或首席专家组建团队与申报单位开展合作,其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2名。

2. 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有关精神,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3. 首席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或省部级人才培养计划或人才工程的专家;

2)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3)国家或省级科研院所、高校中的正高级职称专家;

4)其他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被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认可的专家。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的单位请填写《上海市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申请表》;申请建立院士服务中心、专家服务中心的单位请填写《上海市院士服务中心(专家服务中心)申请表》。

2.附件证明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2)拟聘请院士的,需提交由院士本人签署的《建站同意书》原件(附件3);拟聘请的首席专家的,需提供首席专家的专业技术资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3)合作协议复印件,协议须能清晰体现工作内容,申报单位拟与院士或首席专家团队的合作项目情况,明确项目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及资金投入金额,协议应当格式规范,内容真实、详尽,权利义务明确;

4)相关财务证明:提供上年度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运行管理制度(草案)、办公场所以及研发场所照片等工作条件证明材料。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