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
《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19〕3号)
《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都〔2020〕708号)
三、申报时间
2020年9月11日~2020年9月29日
四、扶持政策
品牌专项采取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一)对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支持额度在当年预算额度内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由项目实际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品牌培育类项目相关费用的3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关于资金拨付的规定: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待项目验收后拨付资金;开展企业品牌培育类项目按拟支持金额的50%拨付,剩余款项验收合格后拨付;采取政府采购形式的项目,资金拨付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支持范围
2020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支持相关项目:
(一)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支持各类机构聚焦服务于本市品牌培育工作,围绕品牌孵化、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类机构聚焦服务于本市品牌培育工作,围绕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信息资讯等领域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级的工作。
(二)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培育
鼓励并支持企业专业化推进品牌发展,开展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各项工作,支持企业在精准的品牌定位指导下开展国内外商标注册,提升商标品牌的运作保护、宣传推广等业务水平,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支持企业采用在线新经济的在线、智能、交互特征的新业态新模式,提升企业品牌。支持掌握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企业,通过企业品牌建设补齐和升级产业链,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实现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向价值链高端攀升。
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强传承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重点开展老字号文化和品牌的保护、盘活、形象提升等工作。
六、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财务状况良好,2018年和2019年均无亏损。
(三)申报单位应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四)其他规定的条件。
对于申请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商标独占许可权。
项目开始时间不早于2019年1月1日,结束时间不晚于2022年9月11日。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原有资助项目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新申报的项目;
(二)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七、申报材料
1.《2020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项目申请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2018、2019年度申报单位审计报告复印件;申报时已经完成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与申请项目相关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商标所有权属于上级单位而非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上级单位授权的商标独占许可证明;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无需提供);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企业品牌发展战略规划或相关咨询服务合约(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无需提供);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贷款贷款协议等),证明企业有能力完成总投入;
8.相关资质认证的证明文件(如中华老字号、上海老字号等相关证书)(非必须);
9.2011—2019年曾获得品牌经济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已经完成验收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10.其他证明材料,如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等。
2020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拟支持项目公示 2019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品牌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