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
(合同能源管理)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年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
《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20〕41号
三、扶持政策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6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奖励标准为800元/吨标煤,节能量保证型项目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煤;诊断费补贴标准为200元/吨标煤,最高不超过6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按照设备设施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家补贴10万元。
四、申报时间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采取“常年申报,常年审核,集中拨付”方式,项目申报系统全年开放。
五、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六、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节能服务企业,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用户单位及项目边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15年10月22日之后签订服务合同并实施的,且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或以上;在2015年10月22日之前平台上已受理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不低于50%。
3、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50吨)。
4、被改造的设备或系统在改造前需运行1年以上(含1年)。
5、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投资证明。
(二)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申报的项目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或以上。
2、申报单位的项目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
3、申报单位提供项目节能设备设施投资证明。
七、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表》(网上填报,在线打印,表格样式见附件1);
(二)《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报告》(网上填报,在线打印,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三)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四)项目投资证明,包括项目设备、设施购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五)节能效益分享记录,如用能单位付款凭证、发票;
(六)项目竣工验收记录;
(七)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八、重要声明
(一)已经申报《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中节能技术改造、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项目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 附件:【 1.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表】
· 附件:【 2.关于自然人的信用查询授权书模板】
· 附件:【 3.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报告】